办理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 登记机关加盖年检戳记。
办理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令第66号修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发布);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