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①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②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③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④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税收的职能作用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能够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的税种,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税务登记




简 介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等情况进行的登记事项,可以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等种类。本篇将对部分税务登记项目作简要介绍。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意事项: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分别制证”的办法。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一、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 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14、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三)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四)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五)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六)个体经营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七)以上各类单位还应提供“承诺书”、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个工作日(其中若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为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以及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个工作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一)税务登记换证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年度)》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4、上年度财务年报复印件一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根据文件规定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上加注年检合格标识
  四、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9、企业办税员联系卡。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代理记账服务



当前,税收法规、财务制度内容多、变化快、信息量大,操作复杂。企业缺少专业人员及足够的时间专门研究税收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往往给企业带来隐患,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本公司有着来自税务、审计、企业单位的专家,为企业正确运用财税政策,完善财务办法,进行账务处理,避免用错法规受到处罚。节约时间帮您提高效率当前企业涉税事项不断增多,办事中程序复杂,客观上挤占了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很宝贵的时间。如由本公司专业人员提供代理建账建制、代理申报、代理见证,帮助企业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将使企业办税事项变得简单、快使企业的领导人及主管财会人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经营管理上,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率节约财务支出.

本公司专业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精力所限理解不准确,而多交错交税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本公司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使企业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本公司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及财务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营效益受损,达到效益最大的目的。

业务范围介绍:
(一)常年代理业务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5.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二)专项代理业务
1.代理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及注消手续;
2.代办减税免税、代理行政复议,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3.代理或协助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
4.代办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担任常年税务及会计顾问
1.提供日常财税知识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上门咨询、网上咨询。
2.指导或协助企业办理日常涉税事项;
3.协助或指导企业进行财税知识培训,免费参加所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列会;
5.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筹划
1.进行不同目的税务审阅,揭示现存税收结构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有待改进的环节;
2.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结构和财务运作特点,对经营过程中涉税项目进行分析,挖掘节税潜力;
3.结合公司整体经营思路,为公司确定、改变经营方针与战略提供相关内部税务政策的调整与改进建议;
4.帮助公司贯彻实施税收筹划方案。
(五)代理企业建账、记账业务
1.记账服务能为您解决以下问题:
a.使用电脑进行代理记账,能为您提供及时的财务会计信息,如:往来款明细;成本费用分项明细;当期损益等。
b.能长期稳定财务,可避免频繁更换公司的财会人员;
c.能节约费用,支付代理记账费比招聘职员的费用低,并不用交纳四金;
d.代理记账比一般的财会人员更专业,做账时,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风险。
2.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程序:
a.鉴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指派专人上门指导,根据公司情况,设立公司账簿,进行建账初始化;
c.指导出纳完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存贷收发存明细账;
d.审核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填写纳税申报表;


代理记帐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财务外包代理记账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1、接票(时间:每月20号-30号)
  届时客户将当月做帐票据送到该公司,或该公司将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及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2、做账(时间:每月25号-30号)
  记帐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税款计算。
审核会计对记帐会计做帐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核对、并对客户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为客户代理记帐,并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一般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等。  
  3、报税(时间:每月1号-10号)
  外勤会计将审核会计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外勤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
   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4、回访(时间:每月10号-20号)  
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并及时反馈给客户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确定责任会计;
2.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 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 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 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 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 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以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3. 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4. 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5.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 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 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 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 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 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 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 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 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 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录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应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4)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堵塞在账簿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5)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说来,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θ’应当放在‘元’位;
6)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二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7)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8)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代理机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
1.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理客户及相关部门。
2. 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报送代理客户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应符合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 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 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 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也可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代理客户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7.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代理客户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8. 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归档。
(五)会计工作交接
1. 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户,同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 专职从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 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6.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8.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
10.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 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
(六)会计档案管理
1. 会计档案范围: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其他会计资料。
2.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3. 专职从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专职从业人员按照档案交接办法交由代理客户,如不能及时进交接应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专职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 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更换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对损坏和丢失会计档案,要查清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5. 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 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质量控制标准
一、内容
(一)《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质量控制标准:
1.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采用行业统一格式,其签订应由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内容签订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体现双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3. 委托人、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4.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终止必须经由双方负责人协商确定。
5.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归档及销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企业信息资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由主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代理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查。
(三)原始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应符合节约原则;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2. 会计主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按规范的要求处理。
3. 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记账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 由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粘贴、编号及错误凭证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打印、装订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加盖制单人员、审核 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
3. 审核记账凭证的保管、交接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账簿核对的质量控制标准:
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所代理客户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六)会计报表编制的质量控制标准:
1. 主管会计人员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 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 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报送部门及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 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应 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 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 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应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应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7. 财务报告的保管、交接、销毁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 会计交接的质量控制标准
1. 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工作应符合《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2. 年度终了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3. 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清单与《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应按要求归档。
(八) 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标准
1.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企业建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 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专职从业人员会计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审核。
1)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归档的应及时、完整。
2) 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及时归档。
3) 专职从业人员对代理客户的当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档案交接管理办法》交由代理客户保管,对不能及时进行交接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上报,并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
3. 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
内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正式稿)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正式稿)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正式稿)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正式稿)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税务登记换证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以及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个工作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