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网
外资公司设立全面介绍(详细)如下:
公司名称
**** 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或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名称定义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二、经营范围
**** 和相关产品的零售、批发、佣金代理及进出口业务,幷提供上述产品的维修、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需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商业贸易经营范畴
1 - 特殊商品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其它重要工业原料、音像制品批发
2 - 经营方式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
3 - 商业规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
A)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B)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投资方
外国或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个人或企业
五、注册资金
1 - (建议)大于14万美元,幷且和 “ 投资规模 ” 相适应
2 - 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个月内到位20% , 2年内全部到位。
六、适用发票
零售业商业发票
普通商业发票
增值税发票
服务发票
七、项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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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hgszc.com
可就近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浦东新区办021-68886028.78;徐汇/长宁办51154858.68;
外资公司设立全面介绍(详细)如下:
公司名称
**** 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或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名称定义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二、经营范围
**** 和相关产品的零售、批发、佣金代理及进出口业务,幷提供上述产品的维修、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需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商业贸易经营范畴
1 - 特殊商品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其它重要工业原料、音像制品批发
2 - 经营方式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
3 - 商业规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
A)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B)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投资方
外国或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个人或企业
五、注册资金
1 - (建议)大于14万美元,幷且和 “ 投资规模 ” 相适应
2 - 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个月内到位20% , 2年内全部到位。
六、适用发票
零售业商业发票
普通商业发票
增值税发票
服务发票
七、项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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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近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浦东新区办021-68886028.78;徐汇/长宁办51154858.68;
外资公司设立全面介绍(详细)如下:
公司名称
**** 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或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名称定义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二、经营范围
**** 和相关产品的零售、批发、佣金代理及进出口业务,幷提供上述产品的维修、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需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商业贸易经营范畴
1 - 特殊商品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其它重要工业原料、音像制品批发
2 - 经营方式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
3 - 商业规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
A)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B)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投资方
外国或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个人或企业
五、注册资金
1 - (建议)大于14万美元,幷且和 “ 投资规模 ” 相适应
2 - 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个月内到位20% , 2年内全部到位。
六、适用发票
零售业商业发票
普通商业发票
增值税发票
服务发票
七、项目周期
八、房屋租赁的要求
提供房屋租赁的如下文件
1 - 租赁合同
2 – 租赁合同的公证书(必要时)
3 – 租赁合同的房地产局备案书
4 – 房屋产权证明
请注意:申请 “ 零售经营范围 ” 需另外提供 “ 商铺、商业、经营 ” 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
九、申请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条件
购货合同额和销货合同额分别达到 180 万元(不含17%税)
十、企业所得税
浦东新区 ---- 15%
其它区域 ---- 33%
十一、经营年限
30年,中西部地区40年。
十二、准备文件清单
1 - 设立新公司的申请书
2 - 企业投资方:营业执照 + 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书 + 中国大使馆认证文件
3 - 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护照
4 - 企业投资方: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 - 个人投资方:护照 + 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书 + 中国大使馆认证文件
6 - 各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7 -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8 -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9 -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1)护照 2)简历
10 - 新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11 - 新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 新公司:法人代表2寸照片
13 - 进出口商品目录
14 - 经营场所赁协议 + 公证书 + 备案文件.
15 -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16 - 授权签字书(各投资方)
17 - 企业名称申请表
18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19 - 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十三、代理服务
十四、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具备的文件
1 - 书面申请报告
2 - 营业执照
3 - 公司章程
4 - 银行账号证明
5 - 180万元以上(不含增值税)的购货合同
6 - 180万元以上(不含增值税)的销货合同
7 - 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件
8 - 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财务上岗证件
9 - 保险箱
10 - 税务专管员将根据各公司的情况,要求提供其它文件
十六、申请“自营进出口者(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所需办理事项
1 - 确保“经营范围”中包含“进出口”字样(即确保已获得进出口权)
2 -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 - 办理“出口核销登记”
4 - 办理“进口名录登记”
5 - 办理“海关电子口岸登记”
6 - 办理“检验检疫登记”
7 - 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登记条件:(设立)
确立状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营业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隶属公司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登记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登记时限:(设立)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